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在今天證所稅修正案中提出最新修正案,決定去除針對性的大戶條款,也就是原有針對性大股東及年所得500萬元以上、IPO公司等納入綜合所得稅核實課稅全數取消,回歸到原有的行政院版本,證券交易年所得超過400萬元以上須申報,採分離課稅,不納入綜合所得稅,而此部分已獲國民黨立院黨團同意,預計將在下午正式提出。

上週國民黨及行政院共識版出爐,納入3%以上大股東、不含證券交易所得年收入超過500萬元及IPO相關大股東納入核實課稅,引發市場全面反彈,台股也因而大跌,而國民黨立委蔡正元等人在採納各界反應意見後,決定在雙軌制中針對性的大戶條款進行修正,決議去除原有針對性的大戶條款,回歸原有的行政院版本,採8500點跟行政院原始版本並行方式。

根據國民黨團今天上午最新協商結果,去除大戶條款後,個人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以後依前3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每一個人全年合計數超過400萬元者,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按10%稅率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出售其持有滿1年以上屬第4條之一但書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者,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以所得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

至於股票交易所得未超過400萬元者不必申報,但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加權指數設算所得,於出售其持有屬第4條之一但書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時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指數滿8500點,未滿9500點時,扣繳稅率千分之零點二;指數滿9500點,未滿10500點時,扣繳稅率千分之零點四;指數滿10500點時,扣繳稅率千分之零點六。

依前項規定應申報證券交昜所得之個人之全年合計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減為超過300萬元者;依前項後段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不再適用。

新修正案內容如下: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所得額中減除: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二、前款以外之股票。

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一年以上屬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者,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以所得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依前三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每一個人全年合計數超過四百萬元者,應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按百分之十稅率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四百萬元者不必申報,但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加權指數設算所得,於出售其持有屬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時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指數滿八千五百點,未滿九千五百點時,扣繳稅率千分之零點二;指數滿九千五百點,未滿一萬零五百點時,扣繳稅率千分之零點四;指數滿一萬零五百點時,扣繳稅率千分之零點六。依前項規定應申報證券交昜所得之個人之全年合計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減為超過三百萬元者;依前項後段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不再適用。

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依第四項前段規定個人全年證券交易所得應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者,其應繳稅額得減除依第四項後段規定已繳納之設算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時報記者張漢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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