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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遠東百貨董事長徐旭東等遠東集團12家公司,「重覆」提告經濟部撤銷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的控股公司太流增資事件,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先前判決,重覆提告無審究必要,沒有違誤,因此判決遠東集團上訴無理由,敗訴確定。
  遠東集團就經濟部在99年2月3日,裁決撤銷太流的相關公司登記(指增資案)的處分時,就提出一件行政訴訟,即99年度訴字第1258號案件,目前還在北高行審理仍未作出判決。
  這件官司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到遠東集團對太流增資40億,可能由「股本」變成「債權」,以及遠東集團掌控SOGO的控股公司,即太流的法律地位。因此遠東集團相當重視。
  經濟部是在99年2月3日發函給遠東集團,撤銷先前核准遠百等公司增資太流40億的行政處分,使得太流的股本回復到增資前的1,000萬元,引起遠東集團強烈反彈,因此提出行政救濟,與經濟部打起官司。
  但問題是,遠東集團已在99年提出「北高行99年度訴字第1258號」,關於增資案適法性的行政官司,後又在100年提出另一件事實內容與前者一樣的行政訴訟,即「北高行100年度訴字第1472號」,而後者在100年11月25日經北高行判決「重覆訴訟不予審究」,因此予以駁回;遠東集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針對這件上訴事件,日前判決上訴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不同意遠東集團「重覆」對太流增資案提起行政救濟,主要理由包括,如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無論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或已終結,都應依行政救濟的程序進行及定其效果,自然不需要再允許其另闢途徑申請程序重開的道理,否則不但有違訴訟經濟原則,也使行政處分存續力與法院判決既判力產生衝突,顯然不符程序重開的本旨,這是行政訴訟實務上一致的見解。
  遠東集團另引用學者見解及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主張不論在30日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後3個月,在具備特定事由時都應允許程序重開,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遠東等主觀歧異的見解,無法採納。<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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